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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殡葬管理 禁止非法建坟的通告 为革除丧葬陋俗,创建移风易俗文明新风,推进殡葬改革,切实保护土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揭西。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揭西县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殡葬管理、禁止非法建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内户籍的村(居)民去世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揭西籍的港澳侨公民去世后遗体确需土葬的,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指定的华侨公墓山安葬。 二、遗体火化后,提倡以寄存殡仪馆、骨灰堂的方式处理骨灰,确需在外安葬的,原则上要到指定的公墓山或所在村(居)委会指定的区域安葬,骨灰单穴墓和双穴墓占地按规定不得超过1平方米,要按节地、绿色、环保的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禁止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严禁建豪华墓和永固性墓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毁坏林木建造坟墓,违者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非法买卖墓地,严禁出让用地供建豪华墓,一经发现并查实,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禁止建造和恢复宗族墓地及违规建造活人坟墓。 七、提倡文明节俭办丧,禁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八、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化地区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九、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殡葬管理责任。民政、林业、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监管职责,依法履行对遗体违规土葬、毁林建坟和占用耕地建坟的查处。对因失职、渎职,包庇和纵容违规土葬、违法建坟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揭西县民政局 揭西县林业局 揭西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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