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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24日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并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意见稿还明确,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多位业内人士透露,这是第一个最高规格的快递行业专题性法律文件,对快递行业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快递企业出售泄露用户信息最高罚10万 直至吊销执照 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根据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假名无法寄件 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已上线 为强化快递实名制,意见稿将实名寄件上升至法律层面。意见稿明确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同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意见稿指出,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冒领、私自开拆他人快件等行为拟受处罚 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除有关部门依法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意见稿提出,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上述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等可要求快递企业赔偿 意见稿指出,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同时,意见稿明确,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意见稿提到,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意见稿还提到,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业内专家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降低了消费者的索赔障碍,具体险种包括突发灾难险、意外损坏险等,若企业有投保,因天气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已有开设相关保险,未来1-2年快递保险领域将更加健全”。 “最后300米”不愁 小区单位将设投递场所 没有物流信息跟踪、没有专人保护,快递的“最后300米”却成为最易失联的一段路,由此也衍生了智能快递柜等新型投递方式。 意见稿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在专家看来,专门场所的呈现方式很多元,既可以是智能快递柜、社区代收点,也可以是物业管理处、便利店、末端商业设施等,但都需要用共享的思路来思考。不过,意见稿会强制提升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也将助推快递服务价格的上涨,“但是,基于国内快递行业现有的商业格局,一年之内快递价格没有上涨可能”。 此外,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8月2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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